(一)持有有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
2.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
(1)对于Z01/Z02/Z03/Z04:完成知识更新;
(2)对于T02/T03/T05:
①具备五年内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的,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②不具备五年内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3)T06: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4)T08: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持有失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无限制;
2.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
(1)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船种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的,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2)不具备上述资历和任职表现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持有非《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无限制;
2.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
(1)持有Z01(原有的编码不这么叫,本款下同)/Z02/Z03/Z04/Z09的,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2)持有Z05(原有的编码不这么叫,本款下同)/Z06/T07的,直接签发。
(3)持有除T07(原有的编码不这么叫)以外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含原有的油安、油操、化安、化操、原有洗舱、液安、液操等)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备注:过渡期已过,新的按照11规则和68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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