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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船适任证书再有效(浏览:次)

(一)持有有效的《11规则》适任证书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2.符合《11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或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知识更新: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由于知识更新为新的大纲,因此过渡期的适任补差不能等同于换证所需的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对不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关于五年内或近6个月内资历要求和安全记录要求),或者持有已失效适任证书的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对于未过期的,只能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对于过期的,无限制。

2.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3.完成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

4.通过抽考。(过期五年内的,抽考评估项目即可;过期5-10年的,抽考理论+评估项目;过期超过10年的,抽考理论+评估项目,并需完成船上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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