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锚泊船应规范显示号灯号型 1、L<5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也可以仅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前锚灯和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2、100m>L≥5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3、L≥10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4、L<7m的船舶 只要不在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泊船号灯号型 
(二)锚泊船应规范鸣放声号 1、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 (1)在航机动船对水移动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 (2)不对水移动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二长声。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作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及从事拖带的船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二短声。 (4)被拖船最后一艘,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三短声。 (5)锚泊船及搁浅船,以每次不超过1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一短一长一短。 2、互见中的声号 (1)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2)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3)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4)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5)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6)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被追越船同意。 (7)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表示怀疑和警示让路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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